醉驾放宽?“酒蒙子”们的春天要来?!
导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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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、司法部联合发布《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》意见表明:对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醉驾行为,不予立案有些车主便片面认为“醉驾放宽标准” 甚至谣传“醉驾不再入刑” 这可就大错特错了!!!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。不予立案不意味着不处理,无论醉驾是否构成犯罪,公安机关都将依法吊销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,即便情节轻微,也会依法给予罚款、 ...
近期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
公安部、司法部联合发布
《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》
意见表明:对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
不认为是犯罪的醉驾行为,不予立案
有些车主便片面认为“醉驾放宽标准”
甚至谣传“醉驾不再入刑”
这可就大错特错了!!!
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。不予立案不意味着不处理,无论醉驾是否构成犯罪,公安机关都将依法吊销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,即便情节轻微,也会依法给予罚款、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。
也就是说,醉驾应负法律责任,丝毫没有改变!
醉驾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
可不起诉或定罪免刑
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且不具有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,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依照刑法第十三条、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:
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/100毫升的。
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,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。
在居民小区、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、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。
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、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,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,自居民小区、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。
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。
温馨提醒
本次调整对之前颇有争议的短距离挪车、紧急救人等醉驾情节轻微的行为“网开一面”,体现了司法标准的精准化、规范化,也兼顾了事理、法理与情理。
综上可见,只有在特定情形和条件下(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的),醉驾才可以不予立案。但是要注意,酒驾和醉驾都属于违法行为,都会受到相应处罚。
温馨提醒
同时《意见》也规定了诸如多次酒驾醉驾、造成严重后果、从事客运/校车业务等十五种醉驾情形需要从重处理,表明了司法机关对严重醉驾行为毫不手软的态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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